湖南省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2011年11月29日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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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选择、编纂、发布、运用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

  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列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

  第二章 案例的选择

  第七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在本部门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例中选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选择有关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案件作为拟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之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案例,按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种类进行分类选择,并将选择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送的数量每年一般不少于3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根据需要,可以随时选择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本级人民政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报送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径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符合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和特别规则,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实际,符合本部门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从下列行政执法案件中选择:

  (一)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不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采用适当的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以及司法机关等对选择、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经组织专家论证和听取意见后,初步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三章 案例的编纂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对初步确定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编纂。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根据,除技术处理以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及发布日期,行政机关名称、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正文。包括: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决定结果、说明现由、告知权利等内容。理由说明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和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三)尾部。包括: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号:

  (一)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为:HNPC[20××]第×号,P代表省,C代表案例。

  (二)市州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由市州行政区域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加上CC及年度顺序号组成,前一个C代表市州,后一个C代表案例。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由县市区行政区域名称汉语拼音的首字母加上DC及年度顺序号组成,D代表县市区,C代表案例。

  (四)同一年度内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连续编号。

  第十八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技术处理,不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名称。

  第四章 案例的发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将编纂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由法制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发布。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单个地、不定期地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也可以按年度以汇编的形式集中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单行本或者年度汇编本形式印制。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发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同时还可以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

  第五章 案例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以外,应当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作出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基本相同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处理相同的行政事务不参照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自行改正;有监督权的机关可以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章 案例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发布之日2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备案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径送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下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违法或者不适当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变化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所属工作部门,根据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需要,对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

  行政执法文书的内容除应当载明案件事实、适用法律、处理结果以外,还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文书,可以不作理由说明。

  第二十八条 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对下列事项说明理由:

  (一)证据采信理由。主要说明调查取证、对证据的查证属实、违法证据排除等情况。

  (二)依据适用理由。主要说明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选择适用法律条文的情况。

  (三)决定裁量理由。主要说明适用规范行政裁量权的一般规则、特别规则,以及适用行政裁量基准和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在行政执法文书中,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下列权利进行告知:

  (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其他法定权利。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