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湖南建设纲要

2011年11月29日点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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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法治湖南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湖南的具体实践,是依法治省的深化和发展。中央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我省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为建设法治湖南奠定了良好基础。当前,我省正处在加快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科学发展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任务,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法治湖南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深入普法、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人守法,促进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为推进科学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把党的领导贯穿法治湖南建设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规范约束公共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着力改善民生,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使法治湖南建设成为全省人民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

  坚持服务大局。把法治建设贯穿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之中,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强省大局开展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工作,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坚持法制统一。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湖南的正确实施,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湖南的全面贯彻落实。把坚持法制统一与探索地方特色结合起来,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下,立足湖南实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开展法治建设,使法治湖南建设体现地方特色、增强针对性。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健全完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坚持改革创新与循序推进相结合。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努力从法治层面破除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争创科学发展的法治优势。同时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把握法治建设的长期性和渐进性,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3.总体目标

  到2020年,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

  ——公共权力行使得到有效规范和制约。各级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有效改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进步。行政管理体制比较完善,率先建成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明显增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

  ——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公民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政治参与有序扩大,民意表达渠道畅通,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得到有效落实,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显著增强,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全体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地方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遵循法定程序,体现科学、民主,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形成更加完备的与法律、行政法规相配套,与我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富有湖南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全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法律实施机制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企业依法经营,公民知法守法。全省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项事业在法治的轨道上有序运行。

  ——监督问责体系完备。监督问责机制健全并有效发挥作用,权力行使得到有效监督,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腐败行为受到及时查处,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得到追究。

  ——安全诚信规范的经济社会秩序基本建立。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社会信用体系健全,法律服务体系完备,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市场竞争环境基本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得到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经济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和谐稳定。

  ——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价值得到普遍认同,法治文明不断进步,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全社会崇尚法治、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自觉依法办事的氛围基本形成。

  4.“十二五”时期法治湖南建设的主要任务。建设法治湖南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十二五”时期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进公正司法,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推进经济、社会、文化、“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和规范法律服务,为全面实施“四化两型”战略,加快建设“四个湖南”,开创科学发展、富民强省新局面,全面实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提供法治保障。

  二、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和水平

  5.改革和完善党委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按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党委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政府履行法定职能、依法行政,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支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支持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等人民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发挥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党组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以明确权责为重点,健全完善党委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和组织全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全省各级党组织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全体党员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观念,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6.改革和完善党委决策机制。坚持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合理界定各级党委的决策权,健全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研究制定党委重大决策程序规定,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各级党委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推行和完善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要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加强党委决策咨询工作,强化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

  7.完善省委领导地方立法的制度和机制。省委领导地方立法,主要是制定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方针政策,确定重要法规制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立法建议,审定地方立法规划,讨论需要提交省委审定的重要法规规章草案,研究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保证地方立法工作顺利进行。建立省委提出立法建议制度,对涉及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重大决策以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适时向省人大或其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意见,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建立健全省委审定立法规划、讨论重要法规规章草案制度。省委讨论重要法规规章草案,主要就其中涉及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制度进行研究。建立地方立法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党组应及时向省委报告。市州、县市区党委关于地方重大事务的决策和主张,凡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人民一体遵行的,应向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建议,由本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作出决议或决定,使之成为本行政区域内全体人民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支持长沙市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支持湘西自治州和民族自治县依法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8.推进党务公